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1928号之一
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蒋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禚保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58元,减半收取为88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29元,由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朱 青
人民陪审员 孔宪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