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144号
申请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渊,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良秀,常务副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诉前调6156号】中,申请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4197.73元。申请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23718182021000994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4197.7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