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天津站交通枢纽工程高压细水雾系统消防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就包括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天津站交通枢纽工程高压细水雾系统消防设备采购合同》的未付款项事宜而达成,《天津站交通枢纽工程高压细水雾系统消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地点为天津市管辖法院(工程所在地),该约定均明确,且合法有效。《和解协议》未就协议管辖约定有变更,故本案应根据《天津站交通枢纽工程高压细水雾系统消防设备采购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权。系争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站交通枢纽后广场轨道换乘中心,属于天津市河东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李 珏 审判员  陈 琪
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