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5057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二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即将争议提交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条款明确,为合肥市仲裁委。原告事实理由中陈述《分包合同》附件十第九条约定的“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向买方法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两处约定分别为合肥仲裁委员会和武汉仲裁委员会。合同附件中的买方法人所在地无事实依据,分包合同签订主体为承包方和分包方,无明确买方卖方,应视为该约定不明确,该条款无效。综上,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应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双方应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9元(已减半),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盛 利
法官助理  谢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