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26000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被告同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20年6月12日,同泰公司以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及销售指标未能按期达标为由对***作出免职决定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解除行为系违法。因同泰公司已任命其他员工从事***原岗位工作,故***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确认同泰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金额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同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1日,***与同泰公司签有高管聘用协议书,写明“签约订单:全年实现新组建区域新增有效订单目标为高中低三档目标,分别为5亿元、3.5亿元、2亿元。”另约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为每月50,000元。 2020年2月13日,同泰公司任命***为总经理,全面负责销售经营及管理工作。 2020年3月2日,同泰公司与***签订期限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类别为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6月12日,同泰公司以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及销售指标未能按期达标为由对***作出免职决定,并于同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最后工作至该日。同日,同泰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任命葛伟为销售中心总经理。 2020年6月12日,同泰公司为***办理了日期为2020年3月2日至6月12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2020年6月2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同泰公司:1.自2020年6月13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50,000元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2020年8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2089号裁决书,裁决:一、对***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二、同泰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40元。***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高管聘用协议书、任命决定、电子邮件、招退工登记备案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40元。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晓晨
书记员  顾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