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16693号之二
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166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婕 人民陪审员  金燕 人民陪审员  陈翀
书 记 员  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