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16693号
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XXXXXXX.2元为限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2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 婕 人民陪审员 金 燕 人民陪审员 陈 翀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