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16693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婕
人民陪审员 金燕
人民陪审员 陈翀
书 记 员 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