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友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3819号
原告上海友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友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友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9.60元,减半收取计1,269.80元,由原告上海友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