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37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10室A区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3026212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一座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503213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1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1612.21元,由原告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