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279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鹏,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飞,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海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施洪飞。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