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亚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879号
原告:上海亚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柯维忠,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亚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亚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收到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外,上海亚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亚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亚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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