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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起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4317号 原告:上海起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36幢20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起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上海起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起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起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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