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599号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02号111室-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