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599号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02号111室-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