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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1219号之二 原告: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380号2幢2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