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12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380号2幢2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12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高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