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6780号之一
原告:***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七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9.40元、财产保全费2,813元,合计6,902.40元,由***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