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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67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七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沪0104民初678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813元,由***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