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67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七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沪0104民初678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813元,由***市**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