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2236号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军,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A座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雪林,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62元,减半收取计42,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 浩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金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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