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7729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清华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38735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75.67元,减半收取计3937.8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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