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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7729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清华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38735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75.67元,减半收取计3937.8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