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1024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车站西路0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冷红亮,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展伟、冷红亮、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展伟、冷红亮、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展伟、冷红亮、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展伟、冷红亮、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