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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等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6民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省运城市人,现住运城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大同市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上诉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3)晋0603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3)晋0603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82.00元、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82.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