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802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8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房款3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880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935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62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司法邮寄送达的形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分别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实际控制金额不足。
3、本院经交警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在运城市盐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查封;在运城市盐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43163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