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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 原审第三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运城市风陵渡。 上诉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0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上诉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