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超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30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X大道X大厦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被执行人申报,我院依法查封位于风陵渡开发区爱华时代广场1层1-1-101面积为1906.8平方商铺、负1层1-1-001面积为1944.15平方商铺,并冻结了其在芮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处享有的股权260万元。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作出(2017)晋0830执异2号中止执行裁定书,现该案涉财产是风陵渡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后才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