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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运盐执字第1160号 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商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0473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