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45号
原告: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超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超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诉讼保全费4775元,合计10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