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21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全英。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2,6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63.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被执行的案件较多,目前已停止经营,其名下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另案先行查封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发函该院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6)沪0116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志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