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460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格致,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本案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静贤
书 记 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