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228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750弄6号2幢33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528391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3242203683。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1007室103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0724532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被申请人),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名下价值847332.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名下上海银行光复支行03×××62账号的保全措施。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名下上海银行光复支行03×××62账号847332.5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