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228号
申请人: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528391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用代码913101013242203683。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03N31010960724532X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7332.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847332.5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