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60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99号B1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常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6097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68×××01银行账户内的金额已满足保全金额,故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可以看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68×××01银行账户余额已超过保全金额,继续保全其他账户已无必要,故本院对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63×××10、中国银行43×××70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周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