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6097号
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99号B1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常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