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6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99号B1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常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60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名下江苏银行16×××35银行账户内的金额已满足保全金额,故申请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滨洋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法并无不当,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除江苏银行16×××35银行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50×××43、中国银行48×××51CNYO、中国银行52×××08CNY0、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32×××89、兴业银行40×××17、浦发银行12×××35、浙商银行62×××23、中国建设银行62×××55_156_1、招商银行62×××66_20002、浦发银行84×××61、中国建设银行62×××86_156_1、中国农业银行62×××18、中国工商银行11×××95、中国建设银行43×××60_156_1、中国建设银行13×××_1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周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