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继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旭继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15770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继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峰,负责人。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继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鹏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