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7民初19249号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43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畅,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99弄273号。
负责人:韩德友,主任;黄泽华、倪炜辉,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敏,业委会委员。
第三人: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松,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云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旺云公司撤回对中远物业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中远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中远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旺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畅,中远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松到庭参加诉讼。中远两湾城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支付维修费用共计1,745,575.30元;2、要求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支付利息损失,分别以12,552.0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以654,166.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算,以383,718.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以428,71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算,以194,60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以71,822.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因上海市普陀区XX小区内的部分房屋屋面、外墙面及公共部位不定时存在渗漏现象,以及公共部位存在其他维修需求,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委托旺云公司进行维修作业。2015年至2020年10月期间,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旺云公司订立合同,先后委托旺云公司进行维修作业共计228起,旺云公司就该228起维修工程已经依约履行完毕维修义务,维修工程款的付款来源于中远两湾城小区的维修资金,因此付款主体为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但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至今未结清所有工程款。2021年6月10日,经旺云公司再次催讨,中远物业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欠付工程款共计1,745,575.30元。
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辩称,对于维修合同流程已经完成并且合规的予以认可,除了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没有竣工验收单、未进行结算审价、未提供维修合同的工程项目不予认可外,对旺云公司主张的其余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关于2020年期间施工的维修合同,因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两年,现质保期尚未届满,因此仅同意支付前期款,质保金需要等到质保期届满后才能支付。不同意支付利息,2021年1月29日,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与各个维修单位共同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对外共计欠付工程款960万元左右,该会议确定只要流程合规的工程款业委会同意支付,会议召开时旺云公司向其提供了欠付工程款明细清单,但嗣后因为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和中远物业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中远物业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无法支付工程款。
中远物业公司述称,在涉案的维修项目中,发包主体是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是监管方,对相关工程进行管理或监理,对于旺云公司主张的诉请金额确认无异议,旺云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应当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显示现业主委员会的届别为第三届,任期三年(备案时间是2019年12月26日)。
中远物业公司在为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中远物业公司、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共同委托旺云公司对XX小区内的部分房屋外墙渗水、烟道顶部渗漏、电梯厅修缮、大堂门改建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共计228项工程,并就其中绝大部分工程项目分别订立了《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中远物业公司共同作为发包人、旺云公司作为承包人,合同内容基本一致,载明了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开口,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行业标准,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造价由发包人选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合同开工前14天内发包人预付3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到合同结算总额的比例为6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等内容。
2021年中远物业公司盖章确认的《与上海旺云未了结合同及金额确认单》载明了所涉项目序号、名称、未付金额(前期款、质保金),未付前期款共计1,461,103.51元,未付质保金284,471.79元,未付金额共计1,745,575.30元,所涉工程项目共计228项。
2021年1月29日,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以及包括旺云公司在内的施工单位共同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1、各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自2015年1月至2021年8月垫资维保的各项目总资约996万元,只要程序合规的业委会予以认可。2、各项目先支付合同金额的75%款项,剩余的25%待审价及审计后,以审价和审计价格支付。3、中远物业在2021年2月1日撤离两湾城管理项目后,与新的物业公司做好工程付款相关资料和款项支付的移交工作,并同时移交小区业委会,后续结算工作业委会和新的物业公司完成结算,原物业配合相关工作。4、工程项目的付款清单于1月31日提交业委会。此次会议召开时,旺云公司向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提交了一份欠付工程款明细单。
审理中,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表示228项维修工程中,对于旺云公司未能提供维修合同、无竣工验收单、未进行结算审价的维修工程存有异议,不同意支付工程款。经旺云公司与中远两湾城业委会确认如下:
一、旺云公司未提供维修合同的项目有:1、编号为123(以下编号均为《与上海旺云未了结合同及金额确认单》列明的项目序号)的“100弄222号2801、2802、1502、3002、1402、1602、902、502、802、2904、3106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2、编号为206的“100弄140号1502室主卧西面外墙渗漏维修”;3、编号为220的“97弄48号2403室主卧东南面外墙漏水维修工程”。
旺云公司针对上述未提供维修合同的三项维修工程表示其虽然无法提供维修合同,但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为此分别提供了:1、编号123的《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相关业主在该公示上签字确认已经修复),《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征询意见表》、《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中远两湾城单户业主动用维修资金工程查看单》、《预算书》、《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签报》、《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会签单》;2、编号206的《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相关业主在该公示上签字确认已经修复);3、编号220的《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签报》、《中远两湾城单户业主动用维修资金工程查看单》、《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相关业主在该公示上签字确认同意修缮和已经修复)、确认书、照片、《关于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决议》(相关业主在该决议上签字确认同意修缮和已经修复)。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表示没有施工合同就无法确认相关维修工程已经实际施工。
二、旺云公司未提供工程竣工确认单或业主签字确认完工的确认单的项目有:1、编号为21号的“100弄50号22楼西面外墙起壳空鼓敲除及粉刷防水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939元,已经支付2,792.05元,欠付146.95元;2、编号为94的“99弄137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1,293.33元,已经支付20,228.66元,欠付1,064.67元;3、编号为102的“99弄203号新增大堂周边木结构拆除及铺贴玻化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0,253元,已经支付9,740.35元,欠付512.65元。
旺云公司针对上述未提供竣工验收材料的三项维修工程表示该三项维修工程仅欠付5%的质保金,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实际已经支付了95%的工程款,说明已经验收完毕,为此提供了:1、编号21的《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编号94的《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公示》,《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征询意见表》,《维修项目支取明细表》,《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3、编号102的《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预算书》,《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征询意见表》,《维修项目支取明细表》,《维修工程实施方案》,《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表示不论已经支付了多少前期款,但未提供竣工验收单就无法确认工程实际施工完毕。中远物业公司表示相关工程已经完工。
三、未进行竣工结算审价的项目有:1、编号15的“100弄10号2904室2201、2605、2905、2501、1705、2004、1501、2901室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6,213.20元,未付质保金2,016.40元;2、编号33号的“97弄41号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质保金1,366.25元;3、编号34的“100弄330号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质保金1,081.20元;4、编号50的“99弄131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024.47元;5、编号57的“97弄17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34.80元;6、编号58的“97弄14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34.80元;7、编号60的“97弄4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190.79元;8、编号66的“97弄51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199.59元;9、编号68的“97弄48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197.83元;10、编号69的“97弄41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103.95元;11、编号70的“97弄58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07.22元;12、编号71的“100弄250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30.69元;13、编号72的“100弄320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03.70元;14、编号73的“100弄222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182.58元;15、编号75的“100弄234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186.10元;16、编号76的“100弄238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188.44元;17、编号77的“100弄244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782.66元;18、编号78的“100弄314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01.94元;19、编号79的“100弄330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03.70元;20、编号94的“99弄137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064.67元;21、编号95的“99弄147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064.67元;22、编号96的“99弄159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064.67元;23、编号97的“99弄189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29.79元;24、编号98的“99弄195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29.79元;25、编号101的“99弄79号、81号、83号、85号、89号、91号、93号、95号、97号门栋公建用水管道更新工程”,未付质保金2,050.77元;26、编号104的“99弄215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26.67元;27、编号109的“100弄336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工程”,未付质保金1,202.53元;28、编号122的“100弄292号2001、1903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14,058.85元,未付质保金1,081.45元;29、编号125的“100弄228号701、2802、1604、804、704、3203、1002、3004、1904、3104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32,477.90元,未付质保金2,498.30元;30、编号132的“100弄32号1802、1202、3306、2301、1704、3106、1506、3203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16,758.95元,未付质保金1,289.15元;31、编号133的“100弄32号大堂门改建为不锈钢门禁门”,未付前期款17,190.23元,未付质保金1,322.33元;32、编号134的“100弄204号3301、3201、3302、2901、2501、2003、2002、1703、1202、1801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2,406.15元,未付质保金1,723.55元;33、编号135的“100弄38号3004、804、2704、2604、2404、2204、604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3,377.25元,未付质保金1,798.25元;34、编号136的“100弄32号2205、1703、1503、3101、1604、3302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3,621.65元,未付质保金1,817.05元;35、编号137的“100弄50号1302、1402、1102、2003、2403、1404、1704、1005、2001、2401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4,855.35元,未付质保金1,911.95元;36、编号138的“100弄32号302、3306、3102、3202、1202、306、2701、2804、506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30,547.40元,未付质保金2,349.80元;37、编号140的“100弄16号3101、3202、2504、2104、804、1004、1204、2702、2903、3001、3201、1101、1903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32,219.85元,未付质保金2,478.45元;38、编号177的“97弄4号2004、803、2003、2203、3302、3003室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15,631.85元,未付质保金1,202.45元;39、编号178的“99弄241号2602、2903、3301、1101、2102、201、1403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16,595.15元,未付质保金1,276.55元;40、编号180的“100弄68号2204、2101、1403、2602、802、2803、3303、3103、1004、702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2,140.30元,未付质保金1,703.10元;41、编号182的“100弄68号1104、1405、805、902、2404、804、3004、2904、2704、1704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7,114.75元,未付质保金2,085.75元;42、编号183的“100弄68号3003、2103、2403、1303、503、3101、901、1005、2005、1705、3102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30,861.35元,未付质保金2,373.95元;43、编号188的“33弄7号2904室主卧南、次卧南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2,282.15元,未付质保金175.55元;44、编号224的“100弄58号2804、3103、3204、3303、3302、3301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7,543.60元,未付质保金1,885.90元;45、编号225的“100弄58号1004、1603、2504、1804、3205室外墙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5,850.20元,未付质保金1,462.55元;46、编号226的“100弄58号804主卧西、南、2605书房南面、小房间西、主卧南、西、2202主卧西南面、玄关北面、1103主卧东、南、西、3203、2906客厅玻璃幕墙、2906主卧东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5,670.40元,未付质保金1,417.60元;47、编号227的“100弄52号3202、3101、3003、2704幕墙、2101主卧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9,128.70元,未付质保金1,278.30元。
旺云公司表示针对上述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提出的未结算审价的47项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共计473,847.87元,因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表示拟提起结算审价流程,因此在本案中暂不予以主张,为此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支付工程欠款共计1,271,727.43元。
审理中,旺云公司与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一致确认施工日期在2019年期间的维修项目共计33项,欠付工程款151,344.80元,其中质保金8,149.90元;2020年期间的维修项目共计2项,欠付工程款2,608.75元,其中质保金147.95元。具体如下:施工日期在2019年期间的维修工程分别为1、编号126,99弄57号3105室主卧西面、南面、次卧东面、南面、客厅东面外墙渗水维修,未付前期款8,163.35元、质保金429.65元;2、编号127号,99弄227号3401室厨房间烟道顶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2,432元、质保金128元;3、编号185,100弄274号1603室次卧北西面外墙渗水维修,未付前期款2,306.20元、质保金177.40元;4、编号186,99弄241号1503室主卧西南、客厅东窗台外墙渗水维修,未付前期款3,579.55元、质保金275.35元;5、编号187,33弄7号3003室主卧南、次卧西面、客厅南面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4,000.10元、质保金307.70元;6、编号189,97弄55号1802室主卧顶及南面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3,221.40元、质保金247.80元;7、编号190,100弄314号3403室书房北、次卧北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2,468.05元、质保金189.85元;8、编号191,99弄137号3002室烟道顶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2,985.85元、质保金157.15元;9、编号192,100弄32号1506室次卧南、东面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2,390.05元、质保金183.85元;10、编号194,99弄227号3002室主卧北、西面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3,523.55元、质保金185.45元;11、编号195,99弄5号407室主卧东、南西面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5,315.23元、质保金279.75元;12、编号196,99弄227号803室主卧西、次卧西、书房东、客厅西南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6,241.50元、质保金328.50元;13、编号197,33弄15号3203室烟道顶、3201室烟道顶及厨房顶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6,096.15元、质保金320.85元;14、编号199,100弄140号3103室烟道顶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2,432元、质保金128元;15、编号200,33弄7号802室主卧南、西面、次卧室南面、书房西、北面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8,284元、质保金436元;16、编号201,91弄59号2704室客厅南、主卧南、次卧南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6,047.70元、质保金318.30元;17、编号202,99弄241号1803室主卧南、西面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2,410.85元、质保金185.45元;18、编号203,99弄57号201、2508、2801室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6,987.25元、质保金367.75元;19、编号204,99弄159号2501室次卧东北西北、主卧西北西南、书房东北面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7,689.30元、质保金404.70元;20、编号205,100弄118号203室客厅东面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1,951元;21、编号207,100弄282号3401室烟道顶、阳台顶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5,417.85元、质保金285.15元;22、编号208,100弄298号3301室烟道顶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2,432元、质保金128元;23、编号209,33弄7号1804室主卧南、西面、次卧南、东面外墙渗水维修,未付前期款7,029.05元、质保金369.95元;24、编号210,33弄7号3204室烟道顶外墙渗水维修,未付前期款2,709.40元、质保金142.60元;25、编号211,97弄27号2403次卧东、主卧东南面、2002主卧玻璃幕墙、次卧西外墙维修,未付前期款7,718.75元、质保金593.75元;26、编号212,99弄195号3404室客厅顶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3,612.85元、质保金190.15元;27、编号213,99弄237号1201室客厅南面、主卧南面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3,378.20元、质保金177.80元;28、编号215,99弄79号3504室客厅阳台顶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2,358.85元、质保金124.15元;29、编号217,97弄41号3401室客厅东南、主卧南面外墙渗漏维修,未付前期款3,485.55元、质保金183.45元;30、编号218,97弄2号2904室主卧东面、北面、客厅东面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5,151.85元、质保金271.15元;31、编号219,97弄41号3001室主卧南幕墙渗水,未付前期款3,784.80元、质保金199.20元;32、编号220,97弄48号2403室主卧南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1,961元;33、编号221,100弄228号3201室厨房顶、阳台顶、主卧顶外墙渗水,未付前期款5,629.65元、质保金433.05元。施工日期在2020年期间的维修工程为1、编号222号,99弄239号3402室客厅顶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591.80元、质保金147.95元;2、编号228,99弄225号704室主卧室顶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未付前期款1,869元。
审理中,旺云公司表示2021年1月29日与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共同召开会议时,旺云公司向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提交欠款确认单以主张权利,现从该日计算利息损失,另外考虑到截止该日,2019年、2020年期间施工项目的合同约定两年质保期尚未届满,因此其在本案中对于2019年期间施工项目的质保金8,149.90元、2020年期间施工项目的质保金147.95元的利息不予以主张,故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263,429.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审理中,旺云公司、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均确认维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两年,而工程价款2,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未订立书面合同,故不存在质保金的问题,所涉工程款系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就双方确定的未提供维修合同、未提供竣工验收材料的工程项目存有异议,而对于旺云公司主张的其余工程项目的工程欠款金额无异议,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对于无维修合同、无竣工验收材料的工程项目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首先,关于无维修合同的编号123、206、220的三项工程,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认为无维修合同无法确认实际施工,对此本院认为旺云公司虽然未提供维修合同,但其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施工事实,且相关业主已经签字确认维修完毕,中远物业公司对施工、欠款情况亦予以确认,因此对中远两湾城业委会的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其次,关于无竣工验收材料的编号21、94、102的三项工程,编号94的工程项目,旺云公司在本案中不予以主张,而编号21、102的两项工程,本院认为旺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旺云公司进行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中远物业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并且前述两项工程均已经支付了95%的进度款,仅剩余5%质保金未支付,在此情况下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其仅以旺云公司未提供竣工验收材料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本案中,旺云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确由其实际施工,涉案工程为中远两湾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工程,受益方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现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通过竣工验收,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应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旺云公司和中远两湾城业委会、中远物业公司均一致确认相关工程款应从中远两湾城小区维修资金账户中支取,事实上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也是从小区维修资金账户中支取,因此根据本案中各方陈述并结合实践中维修资金的使用途径,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付款主体应为中远两湾城业委会。
对于旺云公司主张的2020年期间施工的222号工程欠款,该项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8日,目前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尚未届满,故在计算应付工程款时应扣除5%的质保金147.95元,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再行支付。
综上,根据中远物业公司出具的欠款确认单,扣除47项本案中暂不予以主张的工程欠款以及222号工程的质保金,中远两湾城业委会在本案中应当支付旺云公司工程款共计1,271,579.48元。旺云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中远两湾城业委会提交欠款明细清单,对工程欠款明确提出主张,故旺云公司现自该日起主张除了2019年、2020年期间施工项目的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271,579.48元;
二、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263,429.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5.55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 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计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