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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大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3民初17254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岭南路1288弄11号。 负责人:**、***。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岭南路1288弄11号。 负责人:**、***。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岭南雅苑业主大会”)、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岭南雅苑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岭南雅苑业主大会、岭南雅苑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的质量保证金87,734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7,73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岭南雅苑业委会作为发包方,与原告**公司签订了《防水维修工程合同》,委托原告对岭南雅苑小区房屋等多处进行渗漏水维修施工(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具体采用包干模式,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后,原、被告与业主现场核定并确认报价,原告实施维修,完工后由被告方进行验收。经核对,两被告应付工程款总计243,104元。2020年,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3民初26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55,370元工程款,但剩余工程款87,734元因质保期尚未到期,未予支付。现质保期已到期,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岭南雅苑业委会、岭南雅苑业主大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岭南雅苑业委会(甲方)、原告**公司(乙方)、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防水维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岭南雅苑小区防水维修工程,承包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操作流程:小区业主报修后,由丙方组织会同业主,甲方和乙方到场确认并绘制草图,经四方签字后,乙方按报价操作程序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丙方组织验收并由四方签字确认,办理竣工验收单。合同另约定了工程项目造价、单价的计算方式以及无预付工程款、按批次结算。工程款批次依据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汇总表》,预留最后两批次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承担所施工范围的保修责任,保修期以竣工验收日开始,期限为三年。 被告岭南雅苑业委会、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在维修汇总表上**,被告岭南雅苑业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于2019年6月25日统一出具“同意支付”的费用认定书,对以下六批次的维修项目、工程量、单价、总金额进行了确认。六批次维修项目发生的时间顺序依次为: 1.2018年8、9月防水维修项目,金额43,400元; 2.2018年9、10月防水维修项目,金额43,514元; 3.2018年10、11月防水维修项目,金额21,092元; 4.2019年3月防水维修项目,金额47,364元; 5.42号601室防水维修项目,金额42,298元; 6.2019年5、6月防水维修项目,金额45,436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公司就涉案工程诉被告岭南雅苑业委会、岭南雅苑业主大会,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0)沪011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岭南雅苑业委会、岭南雅苑业主大会作为发包方系负款义务人,上海XX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监督、管理、协助方非付款义务人。亦确认涉案工程在2019年5月底之前已完工,岭南雅苑业委会于2019年6月25日统一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应支付第一~四批次工程款计155,370元,第五~六批次工程款计87,734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作为质量保证金,应待质保期满后再行结算。目前,(2020)沪011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防水维修工程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属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经(2020)沪0113民初26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5月底之前完工,岭南雅苑业委会于2019年6月25日亦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但剩余保修金为87,734元因未到期暂不支付。现根据双方《防水维修工程合同》,工程质保期为三年,故质保金已达到结算时间,两被告作为付款义务人,应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87,734元。现两被告逾期未付,原告主张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大会、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87,734元; 二、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大会、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7,7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993.35元,减半收取计996.67元,由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大会、上海市宝山区岭南雅苑(岭南路1288弄)业主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