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804号之一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宜浩佳园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竹柏路253弄11号二楼。
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临港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竹柏路217-221号(单)、401-425、427-430、501-524、527-530室。
法定代表人:冯擂天。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宜浩佳园小区业主大会、第三人上海临港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