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804号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宜浩佳园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竹柏路253弄11号二楼。
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宜浩佳园小区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