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148号之三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4118948H。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603107。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128、1188号远洋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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