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7156号之一
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九城湖滨国际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沪亭北路618弄。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业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业委会委员。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九城湖滨国际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对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