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97***号
原告:上海智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号1幢12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昊,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1、2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智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智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智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2983元,由原告上海智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睿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