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15141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俊,男,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江桥隧陆延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9元,减半收取计1,819.50元、财产保全费1,354元,合计3,173.50元,由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