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1343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龙工程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7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富龙工程公司与***签订的《特殊劳动关系合同》约定,东富龙工程公司每月25日支付***上月劳动报酬,***应核对获得的薪资,如有误差或异议,须在薪资发放五日内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作无误差、无异议,认同。***于2014年4月、6月所得收入应纳入当年工资,2013年工资为230,000元,2014年1月至9月工资为345,000元,该两段期间***月工资并非30,000元,***亦没有证明其月工资为30,000元的充足证据,二审法院据此未认定***月工资为30,000元,并无不当。***主张东富龙工程公司应向其支付2014年10月、11月工资,对此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未支持***该项请求,并无不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唐 琴
审判员 傅启超
审判员 刘 华
书记员 褚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