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民初2441号
原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52543984。
法定代表人:李明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张明。
原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2021年12月17日,原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31元(原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615.5元,由原告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棠在
审 判 员  汪瑞远
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