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778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滨海港经济区兴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377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海新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3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