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顺燃气具有限公司

上某某燃气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242号 原告:上***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628号9幢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265号18号楼936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燃气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燃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