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顺燃气具有限公司

上海嘉顺燃气具有限公司诉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84号
申请人上海嘉顺燃气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嘉顺燃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嘉顺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94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入职后即订立了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嘉顺公司支付2014年5月27日至12月3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嘉顺公司没有收到仲裁的开庭通知,没有参加开庭,仲裁委员会直接作出裁决,剥夺了嘉顺公司应诉权利,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期间**提供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双方确认,是伪造的。综上,嘉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仲裁期间提交的劳动合同一份。
被申请人**答辩称:劳动合同是2015年才签订的,2014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后,嘉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父母还打电话给**的亲属,说起**申请仲裁的事宜,因此嘉顺公司应已收到仲裁开庭的通知。**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嘉顺公司交给**的,不是伪造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嘉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4年5月27日至12月31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其支付相应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仲裁委员会将有关通知通过EMS快递至奉贤区宁富路***号,邮件查询显示该快递件由门卫签收。嘉顺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及委托书亦记载该公司的地址是宁富路***号。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不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与仲裁裁决双倍工资差额所涉期间并无关联。该劳动合同是否伪造,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不属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嘉顺公司以**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伪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嘉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嘉顺燃气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943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顺燃气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倪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