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76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殷建飞,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执行人:黄强妹,女,1962年0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殷建飞、黄强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5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1,970万元及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LPR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65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涉多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且账户内存款尚不足冻结金额。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长虹路XXX号128号1幢、2幢房产,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室以及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等房产均被他案查封,且部分房产设有抵押登记,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以及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本院已裁定受理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案号:(2021)沪0113破2号}、赵雪娟对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1)沪0113破3号}。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林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建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