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3773号
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365号A区888。
法定代表人:张禕。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33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管 仲
书 记 员 管 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