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3773号 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365号A区888。 法定代表人:张禕。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33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通信大数据(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管 仲 书 记 员  管 仲 附:相关法律条文